破產期可延長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爭奪時值830億元的遺產被裁定偽造遺囑罪成的商人,因欠近3千萬訟費及稅務局大筆稅款,2021年8月被高院頒令破產。根據《破產條例》第30A條,首次破產人士的破產令滿4年便自動解除;惟本案受託人反對,高院遂開庭聆訊。聆案官指破產人一直缺席,且無法聯絡,而破產令早於4年前頒發,再延長4年屬合適,下令延長破產令4年。
在破產案中,破產管理署、受託人會密切監察破產人的行為。若有以下情形,極有可能引致破產令延長:未能如實完整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違反申報義務;故意隱藏、處置或轉移破產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在破產期過着與其收入不符的奢侈生活;對破產前短時間內資產的嚴重損失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經營業務出現不當行為,如在破產前以欺詐手段經營、賬目不全;破產前夕,優先償還某親友或關聯人士的債務,屬欺詐性優先償還;態度不合作,未能配合受託人的調查和工作安排等。翻閱近年延長破產令案例不少,略舉三例。
2009年,有欺詐性經營與轉移資產案:破產人為公司董事,破產前,明知公司已資不抵債,仍繼續以信貸方式購貨,並將公司的資產以低於市場價轉移予其親屬。法院認為,此行為屬於欺詐性交易,不僅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也違反誠信原則。破產令被大幅延長至8年。
2011年,有隱瞞資產及不合作案:破產人在破產期內,隱瞞他是一宗人身傷害索賠案的潛在受益人。獲得了賠償款,但並沒向受託人申報。同時,多次無理拒絕與受託人會面,及提供資料。法院認為破產人故意隱瞞資產且極不合作,嚴重違反破產人的責任。批准將破產期從4年延長至6年。
2013年,有未能解釋資產損失案:破產人在破產令頒布前約兩年,其銀行賬戶有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流入。但無法提供令人滿意的解釋,說明資金的去向和用途。法院認為破產人未能履行其解釋資產損失的責任。下令破產期延長2年,合共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