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婚姻需「一男一女」結合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框架條例草案》,在昨日(9月10日)被大比數否決。此事源於2023年9月5日終審法院在一宗案件中裁定,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政府有積極義務,即透過立法制定婚姻以外的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獲得平等待遇,並制定與之伴隨的適當權利和責任。為此,當局今年7月初公布上述《條例草案》,提出容許已在海外註冊婚姻的同性伴侶在香港登記,享有醫療決策、探視及處理身後事宜等有限權利。不過,許多社會人士都認為,這個條例如果生效,將會衝擊香港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對未來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立法會的否決,則是充分體現了主流民意。
現時香港的婚姻制度是基於「一男一女」的終身結合,強調傳統家庭價值,且必須依《婚姻條例》進行登記註冊才屬合法,最低法定結婚年齡為16歲。合法婚姻受法律保護,雙方在財產、子女撫養等方面擁有權利和義務。若需解除婚姻關係,亦須按《離婚條例》進行離婚程序。法律不承認未經正式註冊的「事實婚姻」,即伴侶雖以夫妻生活但未辦理結婚手續,此類關係在香港不具備法律效力。
香港認可的婚姻關係,包括本地和海外註冊的婚姻。另《婚姻條例》第21條訂明,由婚姻監禮人主持的婚禮可於香港任何地方舉行。海外註冊的婚姻,只要按照當地的有效法律進行,一般可獲香港承認為有效婚姻,與身處本港註冊無異。該類婚姻由於婚禮及註冊在海外舉行,不受香港法例管轄。但若雙方在香港離婚,仍可按香港相關的離婚法例辦理。
對香港同性伴侶而言,即使《條例草案》未獲通過,但其權利不會改變,包括經法庭裁決而確認在不同範疇上可享有的權利和保障,例如申請受養人簽證來港居留、評稅安排、申請公屋以及繼承遺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