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戰勝利80周年 化武遺禍系列四之四】調查報道:四度拖延日遺化武清理進度 造成傷害損失須賠償 專家斥日政府放任戰爭遺害

●日本和平遺族會代表小川武滿醫生,雙膝跪地為中國毒氣受害人查看傷情。香港文匯報新聞調查部  翻拍
●日本和平遺族會代表小川武滿醫生,雙膝跪地為中國毒氣受害人查看傷情。香港文匯報新聞調查部 翻拍

●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吉林大學法學院院長何志鵬。
●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吉林大學法學院院長何志鵬。

●黑龍江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高曉燕。香港文匯報記者于海江 攝
●黑龍江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高曉燕。香港文匯報記者于海江 攝

●日遺化武受害者劉振起向記者展示2003年東京地方法院一審勝訴判決書。香港文匯報記者于海江 攝
●日遺化武受害者劉振起向記者展示2003年東京地方法院一審勝訴判決書。香港文匯報記者于海江 攝

化武遺害|受害方可據外國豁免法提國內訴訟
化武遺害|受害方可據外國豁免法提國內訴訟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和中日政府間備忘錄規定,在2007年之前日本有義務徹底銷毀所有遺留在中國的化學武器。然而日本政府四次延期,導致相關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多名國際法專家和從業者接受香港文匯報採訪時表示,日本拖延日遺化武清理進度,客觀上放任了日遺化武對中國民眾和環境乃至經濟等方面,造成戰爭的持續傷害。而國際社會早在上世紀五十年代便對於戰爭罪、反人類罪等嚴重威脅人類社會安全和基本倫理標準的罪行,形成不適用追訴時效的法律共識。對於中國民眾健康與環境安全方面造成的影響,受害方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進行賠償。●香港文匯報新聞調查部

  魔鬼被消滅,但遺毒還未根除。7月30日與8月28日,外交部發言人郭嘉昆和國防部發言人張曉剛大校,先後就日遺化武處理進度嚴重滯後表示譴責,要求日方深刻反省歷史罪責,加快處置日遺化武進程,早日還中國人民淨土。而據香港文匯報新聞調查部了解到,中日兩國於1999年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日本遺棄在中國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後,日本已於2007年、2012年、2016年、2022年,四次逾期。若按當前日本每年銷毀日遺化武效率,僅哈爾巴嶺地區的埋藏量(依禁止化學武器組織2014年發布文件數據預估的30萬到40萬枚)為基數計算,至少還需要75到100年。

  日處理遺留化武違規操作不斷

  黑龍江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高曉燕接受香港文匯報採訪時表示,日本在化學武器處理上違規操作不斷。一方面,《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明令禁止保留化學武器,日本卻將含胂毒劑打包成「非軍用胂化合物」;在哈爾巴嶺作業時以「安全隔離」為由,屢次阻止中方接近核心區域,規避國際監督。另一方面,日本當年拒絕跨境運輸帶走化學武器,1999年談判時又以「日本法律限制化武入境」為由,堅持在中國境內銷毀,但2014年烏克蘭危機時,卻幫烏克蘭將蘇聯遺留化學武器送至德國處理,暴露其有技術存底。

  高曉燕認為,日本消極處理化學武器,與美國縱容密不可分。2022年國際禁化武組織調查哈爾巴嶺時,美國代表以「保護盟友機密」為由,阻止核查人員進入核心區域,變相幫日方拖延進度、掩蓋真相。「美國此舉無疑是在幫日本藏匿生化武器。」高曉燕說。

  國際法中戰爭罪無追訴時效

  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吉林大學法學院院長何志鵬接受香港文匯報採訪時表示,鑒於中日都是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締約國,且簽署了專項雙邊備忘錄,就現有國際法結構看,日本的法律義務是銷毀這些化學武器,使之無害化。在中國和國際機構的監督下,確保這些武器不再對生命和財產帶來危害和威脅。「日本政府不是不了解這些義務,但卻沒有充分履行。」

  何志鵬指出,《化學武器公約》雖然設置了執行理事會,但沒有強制要求成員國採取或者不採取某種措施的權力。「《化學武器公約》內部的機制僅止於提醒注意;遇有進一步的問題,就只能根據《聯合國憲章》提請大會、安理會、國際法院來解決。」

  在北京從事國際法相關工作的不願具名受訪者表示,日本製造化學武器並用於侵華戰爭,此不僅屬違反《日內瓦議定書》等國際共識的戰爭罪,更因危害平民與環境,違反國際人道法。作為日本合法政府,日當局需依國際法承擔國家責任。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明確認定日本對後續發現的化武仍有持續的責任。

  何志鵬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採訪時解釋稱,聯合國大會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曾經專門通過決議,明確戰爭罪、反人類罪、種族滅絕等嚴重的刑事犯罪不適用追訴時效。對於日本研製化學武器的行為,其合法性受到包括日本民眾自身乃至國際社會的否定。「尤其是在戰爭結束之後大量遺留的化學武器,更是貽害久遠,對武器所在地人民的生命財產、環境帶來很多危害,嚴重影響民眾的安全權。」

  何志鵬指出,根據中日共同參與締約《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第四條第11款「任何締約國若其領土上有另一國擁有或佔有的化學武器或者其領土上在另一國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有化學武器,均應盡最大努力確保這些化學武器至遲於本公約對其生效後1年移出其領土」的規定,「我們一直在提醒日本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問題,但是日本怠於履行義務,這不是一個熱愛和平、對歷史負責的政府應有的態度。」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