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有否繼承權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上周說到,娃哈哈的家族爭產官司主戰場在浙江省高院。由於案件正在審訊,本文只作宏觀法律梳理。庭審中,攻方(杜建英)向法院提供了三名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並指宗慶後生前曾口頭允諾要設立總金額21億美元的家族信託;守方(宗馥莉)則出示了杭州公證處公證的《獨生子女光榮證》,公證員作證時指,根據當年的計劃生育政策,這類證件不僅確認親子關係,更是夫妻雙方「不再生育」的法定承諾。這是否表示宗馥莉是唯一子女?可以排除其他所有非婚生子女?
在內地,公證書無疑具極高證據效力。《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即在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中,公證書無需經過其他證據的佐證,法官就可直接採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舉證責任轉移到對方,必須提供足够强大、足以推翻公證內容的相反證據,否則法院就會採信公證書的內容。公證書有證明法律行為,如協議、贈與、財產分割、遺囑的設立和變更等;有證明事實的,如出生、死亡、婚姻狀况、親屬關係、無犯罪紀錄等;亦有證明有文書的,如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屬實,文書的副本、譯本與原本相符等等。
即使如此,它能絕對排除其他所有非婚生子女嗎?否也。其實最能支持守方的關鍵,不是獨生子女公證書,而是死者生前所立遺囑的效力。《民法典》明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遺囑成立的,非婚生子女當然可以作為遺囑繼承人;遺囑無效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則同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此「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繼承份額亦完全相同,不受任何歧視或削减。
至於家族信託,內地《信託法》明確規定,任何信託關係的成立都必須以正式的書面文件作為法定要件。公堂結局如何,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