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黑市司機 車主不能獨善其身
劉韋瑋 資深傳媒人
警方雷厲風行迅速行動,打擊網約車黑市司機,保障乘客安全,值得一讚。此項行動的另一深層意義更令消費者重新思考,在當局尚未就網約車制定清晰規管及發牌之前,乘客若使用網約車作為交通工具將會承受一定的風險,事件更促使當局制定有關政策和措施有更全面的考慮。
事件中,被捕司機聲稱是借用老闆的私家車從事網約車服務。根據本港現行法例,可能會被檢控「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私家車必須領取相關許可證才可以取酬載客,違例者首次定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再干犯則可處罰2.5萬元及監禁12個月。今次事件中,在追究責任問題上,其實除了相關司機外,車輛登記車主在事件應否負上法律責任?很值得探討。
事實上,登記車主應有妥善管理汽車、確保其合法使用的責任(包括防止汽車被使用作「非法載客取酬」用途)。除非車主有足夠證據,證明被人蓄意隱瞞,對黑市司機從事網約車服務被蒙在鼓裏,否則,不可能逃避法律責任。惟目前香港法例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63(1)條,只要求登記車主提供涉及「被指控罪行」司機的資料及登記車主。車主如果不依從法定要求而被控「不提供資料」控罪的話,法庭僅判處登記車主罰款3,000元,不會判處監禁。這可能變成一個漏洞,令「知情」的車主逃過法律責任。
為了徹底打擊黑市司機及「違法」車主,當局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應檢討如何堵塞這個漏洞。在《道路交通條例》第 52(3)條中有一項規定指出: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汽車;或「容許」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違反第(3)款規定的,即屬犯罪。不過當中所指的「任何人」,並無說明是否包括登記車主。隨着網約車的合法化進程,相關的法律和責任定義極需明確,以保障乘客和業界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