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犯侵害人身罪 最高囚3年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二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二十三條指,任何人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及惡意向該人施用,或導致向該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或導致該人服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翻查資料,曾有外傭在僱主食物或飲料「加料」被控施用有害物品罪,該名與女僱主關係欠佳的印傭聲稱為「博炒」,2019年涉將類固醇投入粥內給僱主食用,印傭被裁定5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有害物品相關罪成,入獄8個半月。
2013年6月,一名印傭將尿液與洗過自己內褲的污水沖熱茶給僱主喝,被判監兩個月。
2019年11月黑暴肆虐期間,一名男生在觀塘警署外被搜出一樽酒精及一樽稀釋食用醋,警方及後從WhatsApp對話中,發現有人計劃以相關物品襲擊警察,涉嫌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罪;男生認罪及被判入更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