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任意放飛無人機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日前海軍航母山東艦編隊訪港期間,海事處公布航海警告及相關訊息,於指定時段在西航道對開海面設立限制區。警方亦在東博寮海峽、維多利亞港西面錨地、維多利亞港以及藍塘海峽一帶設立「臨時限制飛行區」,限制放飛無人機(即航拍機或模型飛機等),並在青衣山頂休憩處拘捕一名男子,涉嫌干犯《小型無人機令》中「違反操作規定」罪。任何人如在未獲授權下放飛小型無人機,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在香港使用無人機,主要受《民航條例》及《小型無人機令》監管。根據1944年於芝加哥簽訂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航組織所制定的原則,「無人機」在《小型無人機令》中被定義為以動力驅動的機器:可憑空氣的反作用(空氣對於地面的反作用除外)而在大氣中獲得支承力者,而該機器在沒有駕駛員在其上的情況下操作。因此,風箏、氣球、孔明燈及紙飛機等並不屬於以動力驅動的機器,不被視為無人機。相反,傳統以動力驅動的模型飛機則屬規例涵蓋範圍。
法例按小型無人機的重量和不同的操作風險水平,設立相應規管要求,包括無人機的註冊和標籤、遙控駕駛員的註冊、培訓和考核、設備及操作規定等。一般而言,重量不超過250克的小型無人機只須遵守操作規定。大於250克的(除非只用作住宅圍封範圍以內操作)則須在操作前向民航處註冊。禁飛區指機場5公里範圍內、維港兩岸、政府設施、監獄等區域嚴禁飛行(詳見民航處地圖)。高度限制一般不得超過90米(300呎)高空,全程保持在視線範圍內。拍攝資料亦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