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屢糾黨挑戰法治 7年有9次定罪紀錄

  黃之鋒是已解散的反中亂港組織「香港眾志」前秘書長,多年來不斷糾黨挑戰法治,曾被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形容為積犯,在法庭判刑時被視為加刑因素。黃之鋒自2014年涉衝擊政總前空地,並在2017年被定罪判囚,再到黑暴期間包圍警總,至2024年因干犯香港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囚4年8個月,7年間有9次定罪紀錄,部分案件更是在前案保釋期間再犯。在「35+串謀顛覆政權」案中,法官量刑時明言關注黃之鋒之前有多項案底,黃不能將舊案的求情理由循環再用。

  在黃之鋒過去被定罪的案件中,大部分涉及非法集結,包括2019年6月21日包圍警總案被控後獲法庭保釋,同年10月5日在《禁止蒙面規例》生效當天又參與遊行,以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2020年6月,黃之鋒在維園再干犯未經批准集結罪,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由於黃之鋒過去有多次相關刑事定罪紀錄,是一名積犯,故判處較高的10個月監禁。黃之鋒因6·21包圍警總、10·5非法遊行和維園非法集會案,分別被判監禁13.5個月、4個月及10個月,總刑期為27.5個月。其間,黃之鋒就刑期上訴,上訴庭批准黃的申請,將10個月監禁下調至8個月,並下令其中6個月與6·21包圍警總和10·5非法遊行案的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黃的總刑期為23.5個月,但黃之鋒另涉「35+串謀顛覆政權」案被還押候訊。

  在「35+串謀顛覆政權」案的審訊中,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關注到黃之鋒有多項案底。在這些案件中,有部分是黃之鋒在獲法庭保釋期間干犯。辯方接受此屬加刑因素,但稱黃承認有關控罪,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整體量刑原則,酌情扣減部分刑期。辯方承認案情指,黃之鋒曾主張「國際線」,並到美國游說尋求外國支持等,但辯稱與本案控罪無關。

  法官陳仲衡指,不能將黃視作有良好品格,因為他有案底,且相關求情因素已被其他法官考慮,故不能循環再用。法官李運騰亦質疑,法庭在黃之鋒早前的案件量刑時已考慮到這些因素,不能因此而給予額外扣減,最終判處黃之鋒監禁4年8個月。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