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輪椅代步車」不是「車」﹖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文學上,中文「車」字屬象形字。甲骨文「車」字是先秦車子的描繪,象輪子、車軛之形。「道路」,古代多叫道,如馳道、驛道;近代則多叫路,如公路、馬路,故亦合稱道路。然而,法律上的「道路」與「車」,又是如何演繹?

  香港有規管道路安全、駕駛行為及車輛使用的核心法例《道路交通條例》,涵蓋車輛註冊、駕駛資格、交通標誌與信號、違規行為的罰則等。條例與《道路使用者守則》密切相關,後者提供沒法律約束的指引,但在法庭上可視作判定責任的參考。若有違守則,後果可能是影響交通意外的賠償責任。

  按條例釋義,「路、道路」指所有公眾可連續或間歇進入的公路、大道、街、里、巷、短巷、坊、停車場、通道、徑、路及地方,不論是否屬於政府財產,並且包括西北鐵路的車路,但私家路、或運輸署署長為本定義而以憲報公告指定的西北鐵路車路的任何部分,則不包括在內;「車輛」指任何經構造或改裝為用於道路上的車輛,而不論是否由機械驅動的,但不包括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司機、駕駛人」指就任何車輛(人力車除外)、西北鐵路的車輛或電車而言,指任何掌管或協助控制該車輛的人,而就人力車而言,指任何拉拖人力車的人。

  條例雖旨在規管道路交通與車輛的使用,但「西北鐵路車路」不是條例下的「路」,其車輛及「電車」亦不是「車」。那麼,我們日常在街上、港鐵月台所見的電動輪椅又是什麼?

  原來電動輪椅和電動代步車被視為醫療儀器而非車輛,定義為運載因步行有困難的人士而設計的電力驅動工具,無須按《道路交通條例》領牌,亦無特定法例,規管使用方式和規格。

  但在港鐵範圍內使用,則須遵守某些守則,如限制其總重量及尺寸,應以相當於步行的速度行駛、進出車站或上落各層時必須使用升降機或輪椅升降台,不可使用扶手梯。內燃機推進的,就不得進入港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