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擔保要慎重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日有港女在網上發文求助指出,其前男友數年前買樓,因按揭壓測未通過,找來情到濃時的女朋友即事主做擔保人,而物業屬前男友名下,事主並沒供款。如今二人情緣已盡,分手收場,樓價亦跌200萬,事主急詢如何「甩名」,遠離擔保麻煩。
老一輩人有句俗語:「唔做保,唔做媒人三代好」,足見前人的歷練智慧。個人擔保屬民事合約,擔保人需為第三方(借款人)的債務或責任向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擔保是高風險法律行為,可能對擔保人的財務和信用造成長期影響。即使情緣已盡,但擔保關係長存。法律上擔保的特性之一,叫連帶責任,即債權人銀行可直接要求擔保人清償全部債務,無需先追討借款人。擔保的範圍以擔保合約條文為準,一般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法律費用等。若合約條文未明確列明,法院可按合理原則解釋。
若借款人未按時還款,債權人可直接向擔保人追討,無需先用盡其他救濟手段(如抵押物拍賣)。債權人可入稟法院,要求擔保人履行義務,勝訴後可申請凍結資產、扣薪或破產程序。擔保責任只有在以下情況才可終止:債權人書面同意解除擔保;主債務已全額清償;及擔保合約明確列明有效期且已屆滿。
擔保作為一種常見的法律安排,好多人在為朋友或親人提供擔保時,可能並沒充分考慮其中的風險。然而,如擔保人感到後悔,有否途徑可「甩名」解除擔保責任?擔保人可主動與債權人(銀行)協商,申請解除擔保責任。若借款人願意提供替代擔保或增加額外擔保人時,債權人可能會同意更改擔保安排。
順帶一提,要分清「擔保人」與「借貸諮詢人」的法律涵義。「諮詢人」只是借款人提供予貸款人聯絡之對象,在其未能如期還款時,貸款人可聯絡以了解情況或查詢借款人行蹤,其並無為借款人還債的法律責任。如貸款人聯絡諮詢人追收債務、滋擾或恐嚇,則有機會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