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內禁止行為(部分)

  (1)管有、保管或掌管任何動物、雀鳥或魚類;

  (2)有告示批准的地方以外吸煙或使用無罩的燈火;

  (3)使用可能令他人厭惡或煩擾的言語;

  (4)作出不雅或影響秩序的行為;

  (5)製造或引致產生令醫院內病人煩擾的噪音;

  (6)未經醫院內病人同意,拍攝照片、影片或錄像影片,把其容貌勾劃出來;或(1991年第436號法律公告)

  (7)未經院方職員同意,拍攝照片、影片或錄像影片,把醫院病房勾劃出來,而除非拍攝工作對病人造成或有可能造成煩擾或打擾,或對病人的治療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良影響,否則院方職員不得拒絕讓該等拍攝工作進行。(1991年第436號法律公告)

  資料來源:《醫院管理局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