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拖欠僱員強積金供款屬違法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
經濟不景和其他原因,不同規模的公司相繼拖欠僱員薪酬,個別無良僱主更會連僱員強積金供款也斷供,罔顧僱員權益,破壞僱傭關係,同時,作為僱主,如果未有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準時向每名年滿18歲至64歲的僱員依法定期作出供款,即屬違法。此外,如果作為僱主未有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在工資期間屆滿後的7天內支付工資,同樣屬違法。
新聞報道,網媒Channel C母公司拖欠員工工資,更未有為員工繳交過去半年的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涉款23萬元,影響18名員工連家庭。涉同一間網媒,去年10月,一名前員工已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向該公司追討欠薪。與此同時,積金局更表示,已由去年11月一直積極跟進相關個案,包括透過民事申索和執法。積金局也強調,高度重視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情況。
僱主負責的那部分強積金供款,並從僱員工資扣起並代繳強積金供款,同是僱員報酬的一部分,是為其退休後或聲稱永久離開香港後的保障,換言之,是僱員的血汗錢和退休後的救命錢,而僱員出賣勞力和時間,換取薪酬以生活和養活家庭,僱主更有法定責任在指定時間內出糧。
無良僱主讓僱員有汗出、無糧出,黑心公司為了利益而埋沒良心,讓僱員在付出勞力汗水,也沒有應有對等的金錢回報。僱員應該加強自己對僱傭權利的認識,如果被拖欠薪酬,應該向勞工處求助,並依法行使應有的法律權利,在具備足夠證據和紀錄的情況下,被欠薪的僱員更可經由勞資審裁處向公司追討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