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禁止行為 (部分)

  ■任何人不得利用生殖科技程序,直接或間接選擇胚胎的性別,除非是避免胚胎患上遺傳疾病而有損健康;並且有不少於2名註冊醫生,各以書面方式說明該疾病會對患者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足以支持以選擇胚胎性別的方式避免。

  ■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付款購買「訂明物質」,作為生殖科技程序、胚胎研究或代母安排之用;又或收取款項,提供或要約提供「訂明物質」,作上述用途。

  ■禁止所有屬商業性質的代母產子安排,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為以下事項而付款或收取款項:

  i.提出或參與任何以作出代母安排為目的之商議;或

  ii.要約或同意商議作出代母安排;或

  iii.為商議代母安排或作出該安排而搜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