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臻完善/港研優化第二上市門檻

  港交所(00388)近年一直致力改革上市制度,包括檢視上市規例和安排,改善審批流程,研究設立退市後場外交易(OTC)機制、優化雙重主要上市,以及第二上市門檻等。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2025至26年度《財政預算案》也有提及改革上市制度是港交所今年的工作重點之一。

  現市值至少達30億

  由於近期美國計劃將中概股在美股市場退市,業界也一直在觀察,若大量中概股回流港股上市,港交所又會否降低上市要求,包括上市時最低市值、最低業務紀錄要求等。據了解,目前計劃來港第二上市的公司,市值最少要達30億港元。假如公司採用同股不同權架構,或業務以大中華為重心,首先,來港作第二上市時的預期市值同樣要不少於100億港元。其次,如不足400億港元,最近一年的收益就最少要達到10億港元,再者,這類公司仍需符合「創新產業公司」要求。

  根據《上市規則》,創新產業公司必須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核心業務應用了「新科技」、「創新理念」或「新業務模式」。聯交所會將申請人的科技、創新理念或業務模式的應用時間與其最貼近的業內公司作比較,判斷申請人是否業內的「先行者」。

  此外,申請人需要提供其業績紀錄期內的研發開支,而且研發必須對公司貢獻大部分「預期價值」,同時在公司主要活動中佔大部分開支。另公司需證明成功營運有賴其獨有業務特點或知識產權等。

  但若採用同股同權架構的國際公司來香港作第二上市時,則先要看本身在「合資格交易所」還是「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根據港交所的資料,「合資格交易所」指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市場或倫敦證券交易所主市場(並屬於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高級上市」分類),而「認可證券交易所」則包括了澳洲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OMX交易所(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紐約泛歐交易所(美國))、新加坡交易所等合共20家。

  若公司本身只是在「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則業務必須以大中華為重心,否則便不符合上市條件。但若已在「合資格交易所」上市,只要上市時最低市值達到30億港元,同時有至少5年良好的合規紀錄或只有2年良好合規紀錄,但上市時市值不少於100億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