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不報」等同盜竊﹖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日有一對香港姐妹在澳門乘坐的士,意外拾獲一個內有數十萬港元的布袋,據為己有並離境,失主遍尋不果後報案。澳門警方根據監控系統,鎖定該對姐妹身份,並趁其再入境時,以涉嫌「拾遺不報」將其拘捕並移送檢察院偵辦。

  在澳門,這種「拾遺不報」的人觸犯的罪名,是《刑法典》第200條規定的「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有可能被法院判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的罰金。那麼,拾到他人物品時應如何處理呢?澳門《民法典》第1247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拾獲他人遺失的財物,應返還予物主或對其作出通知。如不知何人為物主,則視乎失物價值,作出適當的公告(例如在失物場所貼告示)或通知警察局,或交給場所負責人,又或交由相關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司處理。拾得物價值明顯超過澳元2,000元,則必須通知警察局。

  「拾遺不報」概念早於十五世紀的普通法,起初僅屬「侵權行為」,只有在原物主發現並想尋回,而拾獲人又沒歸還時,才構成罪行。但現時香港法例,拾遺不報即犯盜竊罪。《盜竊罪條例》第2(1)條規定,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根據過往案例,多以6個月至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如曾有人在酒樓拾得手機離去,認罪被判6個月監禁;有人在廟街拾到手錶後將之典當,認罪獲減刑,被判監禁4個月;有解款車途經鬧市,意外令押解現鈔滿天飛,大批路人爭先恐後,執拾飛來橫財,結果招致5個月監禁。

  一般而言,法庭判刑前會考慮各種因素,包括案情、受害人損失、財物是否已歸還、被告的年齡、背景、刑事紀錄等等。如較近期有女音樂老師在超級市場付款區,順手牽羊拿走顧客遺留的銀包,自稱因一時貪念犯案,被判90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