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暴動案 社工陳虹秀囚3年9月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社工陳虹秀被控參與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早前裁定其暴動罪成,同案另三人則認罪。陳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9個月,同案認罪三人則各囚2年5個月。
同案認罪3人囚2年5個月
被判刑的四名被告分別為賴姵岐(28歲,學生)、鍾嘉能(32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8歲,廚師)和陳虹秀(48歲,社工)。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法官判刑時指出,暴動罪最高判刑10年,本案是嚴重的暴動案件,案發時,大批人士戴口罩,證明知道行動違法所以掩蓋身份。本案被告均參與罪行,與警方對峙。法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即便被告有良好教育背景,法庭也要打擊違法行為。量刑時會考慮有無使用武器,參與的時間和範圍,暴動造成的傷害。本案縱火火情嚴重,更有三名警員受傷,法官最終判處陳入獄3年9個月,同案認罪3人則囚2年5個月。
自社工註冊條例修訂後,已有至少16人因干犯不同罪行需停牌或「釘牌」。勞福局局長孫玉菡上月回應陳虹秀罪成時表示,社工註冊條例已清楚列明要求,相信社工註冊局會依法依規處理陳虹秀的社工註冊和續期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原審法官、時任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本案四名被告無罪後,請辭法官一職並舉家移民英國,有輿論質疑其專業及動機。
沈小民裁決時接納辯方的看法,包括被告等人是希望到場「見證這個難得的歷史時刻」、各被告當時身穿黑衣就「屬個人喜好」、帶備「口罩」、「眼罩」或「手套」等用作「保護自己」是「無可厚非」等。律政司其後向高院上訴庭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犯了嚴重錯誤,有悖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