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發還重審證港司法堅定維護法治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陳虹秀參與2019年灣仔8·31暴動案,於2020年被原審的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放生」罪脫,同案另外7人經審訊後亦罪脫,律政司就8人的無罪判決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沈小民的裁決犯下三大嚴重錯誤,判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法官重審,其中陳虹秀等4人面對重審及罪成判囚。該案的審訊過程雖然曲折,但最終4人被判囚,反映了以身試法者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充分展現了香港司法堅定不移維護法治。另一方面,陳虹秀罪成及判刑,反映她以社工身份煽仇挺暴是赤裸裸的事實。

  原審法官「放生」 被告終難逃法律制裁

  陳虹秀及7人於2020年9月被區院時任法官沈小民裁定罪脫,包括裁定陳虹秀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沈官當時裁決提出三大「怪論」,包括被告可能是「見證歷史時刻」,逃跑不一定因為畏罪,不應將黑衣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等,又聲稱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其論點令社會嘩然和質疑。

  律政司不服裁決,認為沈官沒有適當和充分地考慮及分析有關指控的全部證據,或在事實上錯誤地引導自己,並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或忽略了相關因素,遂先後就陳虹秀及其餘7被告,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另一方面,沈小民在另一宗灣仔暴動案亦裁定6名被告罪脫,之後辭官「提早退休」並舉家移民英國,這一舉動惹來各界質疑其動機。

  上訴庭指原審犯三大錯誤

  上訴庭在審理8·31案時批評,原審法官沈小民的裁決犯下三大嚴重錯誤,有悖常理,包括忽略盧建民案案例,指稱控方缺乏對被告等參與暴動的實質證據,然而根據案例,就算被告本人沒有作出實質的作為,例如暴力或其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等,控方仍可透過證明他們「利便、協助或鼓勵參與暴動的人」而構成參與暴動。

  上訴庭下令撤銷陳虹秀等4名被告的無罪裁定,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法官重審,惟其中4名被告已離港,法庭未能送達文件而獲撤銷上訴。案件於去年12月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席前重審,同案3名被告承認暴動罪,陳虹秀受審後被定罪。

  暫委法官鍾明新裁決表示,陳虹秀攜帶多支咪高峰及戶外擴音器到場,顯然有備而來。她明知已出現大規模暴動,仍選擇逗留現場,用社工身份為「示威者」撐腰,從而拖延警方行動。唯一的合理推論,是她有意圖參與本案暴動,並透過上述方式與其他暴動者集結在一起,從而鼓動其他暴動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令法庭對她能作出壓倒性的推論,裁定她暴動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