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個人所得稅政策熱點問答
為更好地服務港澳等人士赴穗工作,廣東省稅務部門編寫了《非居民個人所得稅政策熱點問答》,從基本概念和納稅義務、納稅申報、稅收優惠、稅收協定四個方面,以問答形式對非居民個人所得稅常見的業務知識進行了梳理。本報將分四期刊發,內容主要依據截止2024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文件,如有疏漏或政策有改動,請以內地稅務機關正式發佈的文件為準。
第一期 基本概念和納稅義務
1.什麼是非居民個人?
答: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2.什麼是無住所個人?
答: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個人。無住所個人可能是居民個人,也可能是非居民個人。其中,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為居民個人;無住所個人在中國境內不居住,或者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為非居民個人。
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何理解?
答: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4.習慣性居住如何理解?
答: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
對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而在中國境外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後,必須回到境內居住的個人,其習慣性居所是中國。反之,對於境外個人僅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而在中國境內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後該境外個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習慣性居住地不在境內,即使該境外個人在境內購買住房,也不會被認定為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5.如何計算納稅年度?
答: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6.如何計算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答: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舉例:李先生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週一早上來深圳上班,週五晚上回香港。週一和週五當天停留都不足24小時,因此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再加上週六、週日2天也不計入,這樣,每週可計入的天數僅為3天,按全年52周計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內居住天數為156天,未超過183天,不構成居民個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7.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是否可以自行判斷在中國境內的居住天數?
答: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實際情況與預計情況不符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8.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非居民個人,因延長居住天數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如何處理?
答: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非居民個人,因延長居住天數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年度終了後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但該個人在當年離境且預計年度內不再入境的,可以選擇在離境之前辦理匯算清繳。
9.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因縮短居住天數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如何處理?
答: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因縮短居住天數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在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之日起至年度終了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按照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需要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
10.如何理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答: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11.什麼是納稅人識別號?
答: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是自然人納稅人辦理各類涉稅事項的唯一代碼標識。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自然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申請退稅、開具完稅憑證、納稅查詢等涉稅事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12.非居民個人具有怎樣的納稅義務?
答:非居民個人僅就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13.如何判斷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答: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6)由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支付或者負擔的稿酬所得。
14.如何劃分中國境內、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
答:個人取得歸屬於中國境內(以下稱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於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
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且當期同時在境內、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屬境內、境外工作天數占當期公歷天數的比例計算確定來源於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境外工作天數按照當期公歷天數減去當期境內工作天數計算。
15.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取得報酬的所得來源地有什麼特殊規定?
答:對於擔任中國境內居民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無論是否在中國境內履行職務,取得由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或者負擔的董事費、監事費、工資薪金或者其他類似報酬,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高層管理職務包括企業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16.如何劃分中國境內、境外的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
答:無住所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確定所得來源地(詳見14問);高管人員取得的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按照高管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的規則,劃分境內、境外所得(詳見15問)。
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履職或者執行職務時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歸屬於境外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於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無住所個人停止在境內履約或者執行職務離境後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對屬於境內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於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
其中,數月獎金是指一次取得歸屬於數月的獎金、年終加薪、分紅等工資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發放的獎金及一次性發放的數月工資。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股權獎勵以及其他因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