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人工智能發展與版權保護並行
黃福來 知識產權署署長
人工智能技術發展是不可逆轉的大趨勢。財政司司長在今年2月發表的財政預算案中指出,人工智能是加速培育新質生產力的核心,並推出一系列措施全力發展人工智能為關鍵產業。國務院總理李強今年在政府工作報告中亦提出要持續推進「人工智能+」行動。香港必須在這科技發展浪潮中保持競爭力,同時堅定維護健全的版權制度。
特區政府於今年2月向立法會工商及創新科技事務委員會建議修訂《版權條例》,引入特定的文本及數據開採版權豁免(TDM豁免),正是特區政府在容許版權擁有人保留權利的大前提下,為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締造有利環境的舉措。
持續溝通 釋除疑慮
特區政府的建議獲得事務委員會支持,但我們留意到社會有部分人士(尤其是文創業界)對版權保障表達關注。為釋除疑慮,特區政府積極與相關持份者保持溝通,繼去年諮詢期間的座談會及論壇後,特區政府在過去數星期亦透過多場交流會,與近70名來自文創產業(包括新聞媒體、出版、電影、廣播及音樂等)的代表深入交流,詳細解釋立法建議並聆聽關注。
立法建議的平衡之道
特區政府高度重視文創產業對香港的貢獻,也深明版權保護對其的重要性。擬議的TDM豁免將訂立更完善的法律框架,保障版權擁有人權益,同時容許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作文本及數據開採,推動人工智能技術發展,讓文創及創科兩大產業互利共贏。
我必須強調,擬議的TDM豁免絕非無條件開放或容許他人任意使用版權作品。法律條文會訂明,如版權擁有人保留其版權作品的權利,或已制定適用的特許計劃,供他人合法使用其作品進行文本及數據開採,TDM豁免將不適用。換言之,在版權擁有人已經保留權利的情況下,使用者須取得版權擁有人的同意方可進行文本及數據開採。
值得留意的是,《版權條例》現行60多項版權豁免條文中,在絕大部分情況下,版權擁有人的意願並不能凌駕豁免的適用性。擬議的TDM豁免是例外,充分體現我們尊重版權擁有人的權益。
此外,法律條文會規定使用TDM豁免時必須符合另外3項條件,即合法取用版權作品、不得使用侵權複製品及必須備存和披露版權作品來源的紀錄。
促進商業合作
擬議的TDM豁免與歐盟、日本和新加坡的做法看齊,提供明確的法律框架,鼓勵人工智能開發商與版權擁有人商討授權協議。事實上,國際間有多家媒體機構與人工智能企業已達成或正商議授權協議。隨着人工智能迅速發展,市場對高質量數據的需求亦會增加,從而提升文創作品的價值和版權擁有人的議價能力。
實務守則供業界參考
除推進立法工作外,我們亦會參考國際經驗制定實務守則,涵蓋版權擁有人表明保留權利的方式及使用者如何備存和披露版權作品來源的紀錄等,提供具體指引供業界跟從。我們會在過程中與業界緊密溝通,確保守則切實可行。
共同推動平衡發展
特區政府的目標是在促進創新與保護版權之間尋求合適平衡。擬議的TDM豁免正是經過審慎考量、平衡各方利益的方案。透過各方努力,我相信香港在人工智能時代不僅能保持競爭優勢,更能推動版權擁有人為其作品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