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鄉郊選舉「種票」 老翁囚兩月妻兒緩刑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家三口,被控於2023年鄉郊一般選舉的元朗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中「種票」。3人昨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明知自己無權卻在該選舉中投票,其中七旬男戶主判囚兩個月,其妻及兒子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
3名被告分別為男子伍銅(71歲),其妻黃月好(64歲)及兒子伍嘉鴻(35歲),三人各承認一項明知自己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罪名(俗稱「種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a)條。伍銅的女兒伍綺琪早前亦被控一項相同罪名但獲撤控。
伍銅和兒子另各承認一項向選舉登記主任作出虛假陳述罪名,違反《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鄉郊代表選舉)規例》第32(1)(c)條。裁判官黃國輝昨以監禁3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求情指伍銅的家人遭其威逼才作出「種票」行為,遂判處其妻子及兒子緩刑。
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於當年1月8日舉行。廉署則接獲投訴指懷疑有人在該選舉中「種票」,涉嫌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居民代表選舉的合資格選民必須在緊接申請選民登記當日前的3年內為該村的居民(有關要求),已登記選民如不再符合有關要求,則會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廉署的調查顯示,自2007年起,伍銅、黃月好及伍嘉鴻一同居住在大埔一個私人住宅單位,故3人並不符合有關要求,無權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中投票。不過3人卻在投票前申報下白泥村的一個住所為他們的主要住址,並在申請登記前已在該村居住超過3年。
伍銅及伍嘉鴻亦曾在選舉登記主任就兩人在臨時選民登記冊上的資料作出查訊時,向選舉登記主任作出虛假陳述,訛稱他們居住在下白泥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