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深入認識憲法基本法關係

  李慧琼 全國人大常委

  香港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但早在1990年4月4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以國家主席令公布,至今剛好35周年。作為一部全國性法律,基本法一直有效保障和推進「一國兩制」的實踐,擁有強大生命力,蘊含着高度的政治智慧。要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很重要一點是要認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國家整個法律體系中處於最高的法律位階,具有最高法律權威,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礎和依據,任何法律都不得牴觸憲法。基本法作為其中一部全國性法律,自然也不例外。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包括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這些條文為制定基本法提供了明確的基礎和依據。

  基本法既然必須以憲法為基礎和依據,才得以制定和在香港實施,這就明確體現了憲法在香港的效力。另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1990年4月4日通過基本法的同時,也根據憲法作出決定,自1997年7月1日起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範圍。這也同樣體現了憲法在香港的效力。過去香港社會有一些看法,認為中央既然制定了基本法以管治香港,基本法就是所謂的「小憲法」,國家憲法就不用理會,因為和香港無關,是不適用的。這種觀點是錯的。

  從法理來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適用於國家的全部領域;在國家主權範圍內的地方,憲法的效力必然無所不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中央政府直接管轄下的行政區域,憲法理所當然地適用於香港。

  從具體內涵來看,憲法的基本核心部分都適用於香港,當中包括國家主權、領土和國家安全、國家權力機構、行政區劃分、國防外交等內容,而基本法中提述到的「國家」、「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人民政府」、「駐軍」等用語及相關條文,也必須根據憲法理解才有意義。

  保障「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強調憲法適用於香港,最少有三點重要意義。其一,因為憲法在香港適用,才得以讓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換言之,「一國兩制」得以在香港落實,歸根到底是以憲法作為制度保障的。

  其二,因為憲法在香港適用,我們必須堅守憲法所確立的「一國」之本,履行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實行的根本制度,即社會主義制度,儘管這個制度不在香港實行。我們必須堅持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高於一切,不能因為「兩制」的實行而導致國家安全出現缺口短板。這和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並不矛盾,因為在憲法下建構的「一國兩制」是一個有機統一體,「兩制」若不能尊重各自差異,甚至互相削弱損害,就可能動搖「一國」之本,「一國兩制」根本難以為繼。

  其三,因為憲法在香港適用,中央對香港特區的管治權必然是全面的。中央對特區管治權的部分內容具體反映在基本法中,例如有關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文、特區政治體制的條文、解釋和修改基本法的條文等,但這不是全部。中央管治權的來源歸根到底是憲法,其內容自然不限於基本法中所反映的。前面提到全國人大根據憲法決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是中央行使管治權的例子。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勇提到,中央對特區擁有監督權。這個監督權也是來源於憲法,因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雖然中央對香港特區的管治權是全面的,但這和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並不矛盾,落實好中央全面管治權,包括建立有效的對中央負責和對特區監督,是充分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必要條件。

  香港社會各界須不斷加深對憲法和基本法關係的認識,從而更好地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不斷推進「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