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數額及主觀動機區分走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46條的規定,無論是由旅客個人在海外購買後攜帶進境的行李物品,還是以網絡購物等方式購買郵寄進境的物品,均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貴州瀛黔律師事務所律師彭興鎔對香港文匯報記者表示,判斷物品是否超過免稅數額標準,以及入境時應交稅額的計算依據基於商品在海外販售地的成交價格。根據現有規定,國家對於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進境設有免稅政策,區分海外代購行為與走私犯罪行為的關鍵在於數額大小與是否主觀故意。
就主觀故意而言,若未藏匿偽裝,物品係自用或饋贈親友,且無走私牟利目的,一般不輕易啟動刑事程序,主要通過行政手段予以處理,如罰款、沒收物品等。就數額來看,行為人通過瞞報的方式,攜帶手錶、化妝品等入境,偷逃應繳稅款數額經核定超過10萬元人民幣即入刑。
●香港文匯報記者郭瀚林、任芳頡 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