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受查人案 終極上訴今裁決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攬炒派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於2019年及2020年期間,三次公開披露廉政公署調查元朗「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消息,案件經審訊後,林卓廷於2022年1月被法庭裁定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囚4個月。不過,林於去年2月獲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得訟費。律政司同年7月向特區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並獲批准,案件於今年2月12日聆訊後,終審法院將於今日(4月1日)宣布裁決。
林卓廷於2020年12月28日被廉署人員上門拘捕,控告三項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指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律政司提出的本次終極上訴,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海外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審理。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招秉茵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林卓廷一方則由大律師沈士文、黃宛蓓、胡栢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