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監察履職有指引 方便街坊見議員

  特區政府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在2024年1月1日實施《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要求區議員遵守多項要求,包括出席區議會會議達80%以上、離開香港的時候要申報、在上任後3個月內需開設辦事處,而辦事處不單需要在辦公時間內服務,也要有非辦公時間(服務),以便街坊可以在放工後到議員辦事處聯絡議員,最少參與區議會轄下3個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或其總數的半數或以上,以及有會見市民的計劃等等。區議員需要每年向區議會主席提交工作報告,闡述該年度的工作重點。

  《指引》還訂明可構成行為失當的行為,包括在沒有合理理由下不履行區議會主席指派的任務及未達到工作指標,每年兩次或以上在沒有合理理由下缺席會議;行為極不檢點,觸犯在香港實施的法律,被法庭定罪並判處監禁,濫用區議會資源或區議員身份,謀取個人利益,阻撓其他區議員或官員出席或離開會議、政府辦公室等場地,擾亂區議會會議秩序等。

  當區區議會主席在獲得同區不少於3名區議員的聯署,或當區區議員在會議上提出動議,並獲過半數出席會議的議員投票通過動議下,可發起對被指行為失當的區議員的調查。調查會由民青局局長委任的「監察委員會」進行。如認為聯署或議案的指稱屬實,可對涉事區議員發出勸喻信或作出警告,罰款或暫停職務等處分。該機制設上訴機制,涉事區議員可於裁決結果通知書發出日期後的14天內以書面申述的方式向政務司司長提出上訴。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