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媒歪曲事實誤導公眾
江樂士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3月17日駁回反中亂港頭目黎智英擬聘請英國大律師Tim Owen替他辯護的上訴。黎智英被控串謀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後,擬聘請Tim Owen替他辯護,但律政司反對,黎智英不服,由高院原訟庭上訴至終院均失敗。特區政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終宣告有關問題應先取得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黎智英隨後申請司法覆核,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工作簽證是越權。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先後駁回其申請,黎智英向上訴庭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再向終院直接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終院上訴委員會較早前頒發書面命令,拒絕黎智英的申請。
黎智英涉勾結境外勢力制裁中國和香港特區,以及在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煽動公眾仇視特區政府,涉及國家安全,案件之敏感不言而喻。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2年對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進行釋法時澄清: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事後國安委評估,因案件涉國安風險,建議入境處拒批簽證予Tim Owen。
終審法院駁回黎智英上訴後,英國《衛報》駐中國高級記者霍金斯在3月22日發表文章,聲稱「香港自由正被凌遲處死」;還引用終審法院前海外法官岑耀信的言論,形容香港特區政府拒絕Tim Owen的申請是「耍花招」。
然而,霍金斯和岑耀信均對香港律師執業制度的開放特性避而不談。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區可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辦法,作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和執業的規定。事實上目前有數以千計外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香港執業,承辦國安案件的資格並未受限。
霍金斯詆毀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裁定,卻迴避黎智英辯護團隊之中,已經有在港執業的外籍律師,包括新西蘭籍的馬克‧科列特。霍金斯對此視而不見,還攻擊香港國安法賦予國安委的正當權力,動機昭然若揭。
早在1916年,帕克勳爵曾在英國上議院宣讀裁決時指出:「掌國安事者,當屬唯一判定國家安全所需之人。」1977年,時任英國民事上訴法院院長的丹寧勳爵強調:平衡國家安全利益和個人權利「不是法院的職責,而是內政大臣的職責,議會賦予了內政大臣此職責」。2001年,英國上議院在審理相關問題時,霍夫曼勳爵作出極為明確的表述:「是否符合國家安全利益,並非法律問題,而是判斷和政策問題。在英國及多數國家憲制框架下,關於某事項是否符合國家安全利益的認定,不屬於司法裁決範圍,而是由行政部門負責」。
因此,在國家安全問題上,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的界線,早在百餘年前司法實踐已清晰劃定。香港國安法規定司法覆核不適用於國安委決定的條款,體現普通法體系法官長期構建的法律原則。由此可知,霍金斯的言論是歪曲事實,誤導公眾。
(作者為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