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鏡/加大醫改解釋力度\蔡樹文
公營醫療收費改革計劃昨日公布後,在坊間引起不少討論。
昨日,本欄以政府診所醫生「最多處方4星期」藥物為例,提出市民面對的疑慮。醫管局行政總裁高拔陞昨日解釋,「最多處方4星期」並不是指藥物的分量,只是指計算收費的單位,「派藥依然可以派16個、18個星期,或者上限24個星期,都無問題」。
對從事文字工作的人而言,「最多」包括不超過的意思,既然當局的構思是可以派藥超過「4星期」,何解又使用「最多4星期」的表述?
然而,立法會議員鄧家彪表示,「最多處方4星期」並非簡單字面意思,只是一種計價的說法,並不等於每4周就要覆診拿藥。若下次覆診在9個月之後,同一種藥醫生最多只能開24個星期,醫生會再多開一張供病患在24個星期後到社區藥房拿藥的處方,持有這個處方則不需要再見醫生拿藥,甚至還可以要求藥物通過物流配送上門。
按鄧家彪的說法,又衍生另一問題,病人到社區藥房配藥的藥費,會否計算入一年1萬港元「封頂」機制?
「最多處方4星期」引出的各種說法,反映有必要從「用家角度」加大政策解釋力度,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疑慮和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