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簡化程序 提供續期便利
現時在公眾休憩用地舉辦活動、擺放休閒座椅或特色裝置等,若用途並非地契條款容許,或涉及使用未批租政府土地,業主須向地政總署申請相關土地的使用批准。若涉及公眾娛樂活動,經營者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申領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根據規定,若活動不涉及豎設臨時構築物,須在活動開始前18天遞交申請,牌照有效期達一年;若須豎設臨時構築物,申請須在活動開始前42天遞交,牌照有效期以一個月為限。
為簡化申請流程,食環署提供一站式服務,將資料轉介至相關部門同步處理以縮短申請時間;署方亦已為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提供續期便利,如活動不超過三個月且整個活動期間的場地布局、臨時構築物及其他細節不變,每月續牌時不必再呈交《消防證明書》及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