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找數】青年認暴動罪 法官斥目無法紀囚45月

  2019年8月31日一名時年21歲的青年涉嫌參與灣仔暴動,案發當日被捕後踢保,於2020年初離港移居日本,至2023年中返港後被落案起訴一項暴動罪,早前在案件開審時改為認罪。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昨日判刑指,本案暴動有一定組織性,示威者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判囚無可避免。被告當日戴上手套及口罩,背囊藏有手套及口罩,並非單純穿黑衣置身現場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而是有意圖直接參與暴動,罪責較高,認罪扣減後判囚45個月。

  現年27歲的被告陳煒堯,報稱任職會計公司職員。他承認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示威者縱火破壞危及他人安全

  張潔宜法官指出,從呈堂片段可見,示威者人數眾多。他們無視警方警告而逗留現場,沿途縱火及進行破壞,包括向《大公報》標誌噴漆。示威者大部分穿着黑衣,用口罩及雨傘掩飾身份以逃避刑責,部分人管有鐳射筆、汽油彈,手持長棍和盾牌,明顯是有備而來,亦反映暴動有一定程度的組織及計劃。法庭不能忽視暴力行為對附近人士的人身安全造成的風險。

  張官續指,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帶頭或鼓吹角色,但暴動罪刑責不單在個人,要考慮示威者的整體行為。而本案暴動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為保護執法者的安全,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被告並非單純以身穿黑衣置身現場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進一步考慮到本案暴動規模、人數、行為、暴力程度及被告的罪責,以監禁5年作量刑起點。

  被告於訂下審期後改為認罪,經認罪減刑後,沒有其他有效求情因素,最終判囚45個月。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