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署夥警方執法 拘藥房一男

●涉事藥房違規出售抗生素及多款號稱「獨家配方」藥物。 香港文匯報記者北山彥  攝
●涉事藥房違規出售抗生素及多款號稱「獨家配方」藥物。 香港文匯報記者北山彥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禮願)藥房無醫療、藥物專業資格的職員化身「山寨醫生」為病人診症及配藥,隨時造成誤診,甚至將一些嚴重疾病忽略,導致病人病情惡化。香港特區政府衞生署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該署日前聯同警方對長沙灣區的藥房展開執法行動。行動中,一名51歲男子因涉嫌違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被捕,調查仍然繼續。在調查工作完成後,衞生署會就檢控事宜徵詢律政司的意見。此外,衞生署亦會將持牌藥商的定罪及/或不當行為個案轉交予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以考慮展開紀律研訊。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規定,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授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簡稱「藥房」)的零售商,可經營包括列載於《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附表10的毒藥表第1部及第2部毒藥的零售業務。屬第1部毒藥的藥物,則只可在藥劑師監督下及在藥房的註冊處所內售賣。屬處方藥物的第1部毒藥,則須在醫生指示下使用,亦只可在藥劑師監督下於藥房憑醫生處方購買。藥房銷售的藥物均需附有符合相關法例及「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執業守則」要求的標籤。

  不時突擊巡查持牌藥商

  發言人表示,《條例》已就藥房銷售的藥物訂明有關標籤要求。此外,由管理局制定相關的「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執業守則」亦要求所有由藥房根據註冊醫生的處方配發的藥物,或者由註冊藥劑師配發的非處方藥物,須加上標籤及應包含資料,包括病人姓名、 配發日期、藥房的名稱和地址、藥物名稱、劑量、用法及用量,以及注意事項。

  任何人非法售賣第1部毒藥,沒有處方而銷售附表3的毒藥,或售賣沒有適當標籤的毒藥即屬違法,每項罪行最高判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衞生署會不時突擊巡查持牌藥商(包括藥房)的註冊處所,2020年至2024年期間,共進行約6,050次突擊巡查,同期共處理32宗涉及藥房非法銷售處方藥物而被法庭定罪的個案。在該32宗個案中,罰款最高的個案為港幣7.2萬元(所有涉案罪名總計),亦有被定罪者被判監禁2個月、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