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內地48措細化完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
香港文匯報訊 綜合新華社及央視新聞報道,記者18日從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獲悉,《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於近日發布,將於今年4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據介紹,《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自去年8月起施行,明確要求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必須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此次出台實施辦法,旨在細化條例的相關規定舉措。
實施辦法共48條,在條例框架下,細化完善了公平競爭審查總體要求、部門職責、審查標準、審查機制、審查程序以及監督保障措施等。
在細化審查標準方面,實施辦法將條例規定的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四個方面的審查標準細化為66項具體情形,便於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政策措施起草單位準確理解、規範適用;明確例外規定中「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合理實施期限」等概念的含義,防止例外規定被濫用,損害市場競爭。
不得將在本地投資作為生產經營必要條件
在健全審查機制方面,實施辦法對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程序和內容提出具體要求,明確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的方式和範圍等;細化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政策措施範圍和工作程序。
另外,市場監管總局介紹,《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對各地方執行公平競爭審查標準不一致的問題,作出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市場監管總局競爭協調司司長周智高舉例說,目前企業對有的地方強制在本地投資經營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反映較多,所以《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不得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作為開展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實施變相強制的行為。
不得要求優先採購本地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在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領域,《實施辦法》規定,不得要求優先採購本地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將經營者取得業績、獎項榮譽、繳納稅收社保的區域及註冊地址等作為招標、加分條件,並不得用於評價企業信用等級,也不得設置不合理的公示時間、響應時間等。
加強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銜接
在市場准入部分,《實施辦法》加強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銜接,明確了不得在負面清單之外違規制定市場准入性質的負面清單、違規設立准入許可、違規增加市場准入審批環節和程序、違規增設市場禁入措施等具體情形。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將積極部署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能力提升行動,嚴格開展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從源頭上制止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