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旁聽位竟然有價?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在香港,門票炒賣(炒黃牛)問題一直存在,有時還大搖大擺,相當猖狂。現在更連法庭旁聽座位都有價有市。日本男子組合一位成員近日在港涉嫌非禮被捕,押後至4月再提訊。內地微博即流傳:「香港(該成員名字)開庭,西九龍裁判法院。前排有座,包進場,隨機800,前三排1,300」。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旨在保障在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人士的安全和秩序。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公眾通道或獲發牌的公眾娛樂場所的入口大堂或引道,以超過活動舉辦機構所定的票價售賣或要約出售,展示或管有活動門票以供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該等門票,即屬違法,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然而,康文署管理的場所(例如香港體育館、伊利沙伯體育館及香港大球場等)內進行的活動,則不受上述條例規管。
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在康文署轄下表演場地的場館範圍不得進行未經授權的售賣物品活動。如發現有人將所購得的門票在場地管轄範圍內進行交易及轉售等,場館人員會即時制止及要求有關人士離開,甚或要求警方協助。至於炒賣法庭入場證明有否違法,則要視乎該場所有否受到相關條例管制。
由於「炒黃牛」的炒賣圖利,嚴重影響到正當銷售途徑,擾亂正常的市場交易和管理秩序,因此在不少地方皆屬違法行為。如內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則較清晰。「黃牛」倒賣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將面臨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如在網上發布虛假票務訊息騙取錢款,或倒賣偽造、變造門票,可構成詐騙罪和偽造、倒賣偽造有價票證罪;利用自製軟件控制平台系統搶票,可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門票炒賣成因眾多,涉及供求、市場結構、規管等,以立法規管亦各有利弊。市民購買或取得未經授權的門票涉及風險,並助長門票炒賣。還是循正式售票途徑購票為好,免受騙而招致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