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試點「深港企業通」 推動生產要素跨境流動


  龔俊龍 全國政協常委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主席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充分發揮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等重大合作平台作用,探索協調協同發展新模式,深化珠三角九市與港澳全面務實合作,促進人員、物資、資金、資訊便捷有序流動,為粵港澳發展提供新動能,為內地與港澳更緊密合作提供示範。前海是內地與香港聯繫最為緊密、協作最為深入的區域之一,近年來聚焦深化深港合作,強化制度創新,積極推出涵蓋稅收優惠、金融互聯互通、跨境執業便利化等領域的系列創新舉措,具備進一步開展資金、資料等要素跨境便利流動試點的條件。

  由於深港兩地在資金、資料等方面規則和監管存在差異,人員也需跨境通行,兩地企業間資金、資料、人員等要素跨境流動仍然存在障礙。充分發揮香港現代服務業優勢和前海先行先試優勢,在前海特定區域開展深港生產要素跨境便利流動試點,在風險可控的範圍內適度放寬監管要求,在具有控股關係的深港試點企業間試行資金、資料等要素跨境便利流動的創新政策措施,推進兩地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勢在必行。

  筆者建議,在前海試點「深港企業通」推動生產要素跨境便利流動。在資金跨境流動方面,一是建議國家外匯管理局支援,在前海特定區域試點深港「總部企業內部資金通」,允許符合條件的在前海和香港均設有總部企業的「雙總部」企業,單筆和全年一定額度內,在前海和香港總部企業間自由劃撥,免予事前備案審批;降低在香港和前海均設有企業的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的門檻,選擇前海企業作為主辦企業,對跨國公司開展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的國際收支和營業收入減半要求,便利跨國公司在前海和香港成員企業間配置資金;前海與香港一年內跨境信貸額度總量管理,在規定的總量額度內,允許同一控股關係下的前海和香港企業共用兩地銀行授信額度,允許兩地企業在香港和前海均設有分支機搆的銀行自由選擇借貸幣種和借貸銀行。二是建議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支持,降低前海港資控股持牌金融機構申請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的門檻,增設50億美元專項額度,專用於投資香港資本市場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三是建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支持,對前海與香港發生的跨境人民幣貸款減半徵收預提所得稅。

  在資料跨境流動方面,一是建議中央網信辦支援,制定前海港資企業訪問國際互聯網的制度規範和實施細則,允許入駐企業公館的港資企業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國際互聯網存取權限。二是建議中央網信辦、國家資料局支援,在具有控股關係的前海企業與香港企業間開展場景化資料跨境流動試點,經試點驗證安全的場景化資料納入一般資料清單,允許清單內資料在具有控股關係的前海企業與香港企業間自由流動;支持前海建設港資企業離岸資料中心,允許前海港資企業對在境外收集和產生的資料進行存儲、加工,對沒有引入境內個人資訊或者重要資料,或提供資料出境負面清單以外的資料,免予申報資料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通過個人資訊保護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