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聯網法院首例判決:平台幫助侵權也算侵權

  在AI技術加持下,人人都能成為「藝術家」。只需輸入幾個關鍵詞,AI就能在幾秒內生成精美圖片。這種創作方式的低門檻和高效率,使得AI生成內容呈現爆發式增長。但狂歡背後,版權問題日益凸顯。AI模型訓練需要海量數據,這些數據中難免包含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而當AI「學習」這些作品後生成的新內容,就有可能帶有原作的獨創性特徵,進而構成侵權。

  當AI生成內容觸及法律紅線時,平台應當承擔何種責任?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全國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即「奧特曼杭州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構成幫助侵權,判決其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萬元。

  據了解,在該案件中,原告係奧特曼系列形象的知識產權權利人,被告運營某AI平台,該平台提供Checkpoint基礎模型和Lo-RA模型,支持圖生圖、模型在線訓練等諸多功能,平台用戶可以通過上傳奧特曼圖片,選擇平台基礎模型,調整參數進行訓練後生成與奧特曼形象實質性相似的作品並進行下載、發布或分享鏈接。

  在一審判決中,杭州市互聯網法院認為,被告公司雖然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但輸入端侵權訓練素材由用戶上傳,被告公司並沒有與用戶共同提供侵權作品,不構成直接侵權。綜合考量被告公司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性質、人工智能技術發展水平、可能引發的侵權後果、平台盈利模式等因素,認定被告公司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幫助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