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商標權利受地域限制
商標是用以識別不同商戶的貨品和服務的標誌。商標一經註冊,其擁有人便可以就有關貨品及服務擁有該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如其他商戶未經商標擁有人同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把該商標用於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上,即屬侵權。
商標權利本質上受地域限制,並由個別司法管轄區根據本身的法律及慣例獨立授予。商標擁有人如欲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申請商標保護,以往必須在每個相關的司法管轄區逐一提交註冊申請。國際條約《馬德里議定書》於1989年訂立,旨在提供一個國際商標註冊體系,方便商標擁有人透過一站式程序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國際局提交申請,以同時申請其指定的多個司法管轄區的商標保護。
現時《馬德里議定書》尚未適用於香港。特區政府正推展在香港實施《馬德里議定書》的籌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