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鼎:「支聯會」上訴得直僅「技術性」過關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已解散的反中亂港組織「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名成立,判囚4.5個月。特區終審法院昨日裁定三人上訴得直,身為執業律師的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在其社交媒體專頁分析上訴結果指,鄒幸彤等人的上訴結果,在終院只是一種「技術性」過關,不能將之演繹為「支聯會」是「奉公守法」的組織,又提醒涉案者不要心存僥倖,以為這次 「技術性」過關,日後就可以繼續以身試法,危害國家安全。
終院昨日頒下的判詞指,2021年8月25日,警務處處長向各上訴人送達實質內容相同的通知,註明是依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制定的《實施細則》」附表5第3(1)條而作出送達。在本案中,主要爭論點之一是該通知是否符合附表5第3(1)條的規定,因此按該條有效送達各上訴人。
判詞分析,附表5和附表7明顯提供替代途徑以取得協助預防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料。附表5適用於處長能夠證明有關目標事實上是外國或台灣代理人的案件,而附表7所處理者則沒有這樣的已知身份,但可被合理地相信擁有相關資料。雖然附表7的門檻較低,但對獲送達者的權利,載有附表5所不具備的保障,目的是確保獲送達者被迫作出披露但本身有可能是嫌疑人的權利。
因此,附表7第2(9)條訂明保留法律專業保密權,附表7第2(11) 及 (12)條【8】雖然排除了倚賴自證己罪的特權,但同時限制了就取得的資料在針對者的潛在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使用,以及通過附表7第6條使為處理類似申請而設的法院規則從而適用。
運用國安法實施細則舉證門檻高
終院又指,控方以內容被大幅遮蓋的調查報告及給處長的建議為基礎,惟相關評估部分是確立「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的唯一材料,但全被遮蓋。此舉不但對控方的舉證適得其反,且令各上訴人無法得知控方就控罪元素的論據是什麼,因此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遂裁定3人上訴得直。
周浩鼎解讀終院判詞指,終院認為,運用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的安排,較直接採取執法行動的門檻高,即要清楚證明有關人等確實是外國代理人,而並非僅是合理地懷疑,這也印證了香港國安法的訂立,對要確立相關指控的門檻是相當嚴格。終院在判詞中已經表明,如果只需合理懷疑,警方可以透過附表7的安排,即先到法庭申請命令。由於這次是警方選擇了用附表5的方式,直接向對方採取行動,所以需要符合較高舉證責任的門檻。
他進一步解釋,既然舉證門檻較高,又牽涉到第二個問題,即本案中最關鍵的公眾利益豁免披露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由於公眾利益考慮,內容可能還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等,控方須遮蓋大部分內容 ,而當遮蓋大部分內容後,就會招致辯方認為不能得到公平審訊。
另一方面,由於被遮蓋的內容,控方自己同時也會失去舉證能力。因此,終院裁定上訴方得直。
不代表「支聯會」是「奉公守法」組織
周浩鼎坦言,對於控方在案件中要選擇遮蓋內容,往往面對兩難的局面,既要保障公眾利益,例如保障某些國家重大利益的事宜不披露,但又要滿足舉證責任的能力,這其實不容易處理。「支聯會」等人今次在終院只是 「技術性」過關,他不會因此把它演繹成為「支聯會」就是完全「奉公守法」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