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內幕交易」?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日一位資深電影人因涉嫌內幕交易被證監會檢控。「內幕交易」是指金融市場中一種失當行為,其法律定義複雜,簡單來說,如果某人取得上市公司的非公開資料,而資料一旦被公開,將會影響該公司的股價,若其在公眾並未獲悉此內幕資料的情況下,進行買賣或慫恿他人買賣該公司股份或衍生工具,藉以牟利或避免虧蝕,即為干犯內幕交易。

  內幕人士一般包括:一是內幕交易者本身是內幕人士,即與上市公司有關連,如公司董事、員工、公司的核數師或客戶等;二是因與內幕人士的朋友或親戚關係而取得內幕消息。內幕交易是嚴重罪行,自2003年4月1日起,《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證監會權力,可透過民事及刑事雙軌制裁機制,打擊內幕交易等的市場失當行為。「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負責審理各種形式的市場失當行為民事個案,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散播虛假及誤導性資料等。審裁處以民事舉證準則,並可施加多種民事制裁,例如下令違規者交出所賺取的利潤、發出「停止及終止令」及「冷淡對待令」,以及撤銷違規者出任公司董事等。

  另一方面,如證據充分,犯案者亦同樣會受到刑事檢控。根據該條例第303條,凡涉及內幕交易、操控價格、虛假交易或提供虛假交易資料等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一經刑事檢控,經簡易程序起訴,可判囚最高3年及罰款100萬元;經循公訴程式定罪,最高可判囚10年及罰款1,000萬元。根據該條例第183條,證監會有權就任何觸犯第182條例之罪行,向任何調查人士或任何相信擁有相關紀錄、文件或資料的人士,在調查員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席會面,回答任何與調查事宜有關的問題。如未出席而沒有合理辯解,便屬於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法例相當辣,就因市場失當行為損害投資大眾利益,削弱本港金融體系信心,絕不應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