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港資港仲裁」適用範圍 增投資者信心

  單志明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深圳市羅湖區政協委員

  3月1日,CEPA服務貿易《協議二》正式實施。《協議二》帶來多項制度創新,包括新增「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作為便利香港投資者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日前聯合印發意見,落實有關內容:在深圳和珠海登記設立的港資企業,不論投資佔比成分,均可選擇香港法律為合同適用的法律;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設立的港資企業,除可約定內地為仲裁地外,也可約定香港為仲裁地解決商事糾紛。

  降低投資內地法律適應成本

  自2020年起,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允許在區內登記註冊設立的港資、澳資、台資和外資企業,不論合同是否有「涉外因素」,均可與合同另一方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港資港仲裁」更早於2017年出現,當時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意見,允許在內地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香港獨資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可協議將商事爭議提交域外仲裁。對港商而言,可以選擇在合同中採用熟悉的法律、在熟悉的地方進行仲裁,大大增強港商在內地市場投資和營商的信心。此次「港資港法港仲裁」擴大適用範圍,反映措施運作成熟、行之有效,備受業界歡迎。

  大灣區打造高水平對外開放新格局,需要加強涉外法治建設,與國際法律體系接軌。香港是中國境內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法律環境透明、穩定,爭議解決制度完善,深受國際社會認可。擴大「港資港法港仲裁」,可讓香港更好扮演聯通大灣區與國際的法律橋樑,提速大灣區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進程。國際投資者來港開設公司,再透過有關公司在深圳或珠海成立企業,在內地的業務即可獲得香港的法律和仲裁制度保障,有助降低法律適應成本,為他們擴大對華投資提供誘因,香港為內地招商引資的角色亦得以鞏固。

  更快解決跨境商事糾紛

  國家堅持高水平對外開放,深化國際貿易往來,需要持續建設完善與國際貿易規則相適應的法律制度;擴大「港資港法港仲裁」將為此進行有益探索。要讓措施最大程度發揮利商的作用,香港應與大灣區九市特別是深圳、珠海建立對接機制,減低兩地法律在措施執行下的差異性,確保香港仲裁結果在當地得以執行落實,同時實行制度創新,包括互設諮詢中心,安排兩地法律專業人員進駐,讓港商「一站式」獲得兩地法律意見,同時加強兩地法律業界溝通交流,共同解決跨境商事糾紛。

  深圳羅湖一直是深港以至粵港互動最頻繁的城區,港資企業佔外商投資企業比重高達90%。羅湖近年推動深港現代商貿業升級發展,對接香港北部都會區建設,積極迎接港資、港企和港人走進羅湖、扎根羅湖。因應「港資港法港仲裁」擴大適用範圍,越來越多兩地合資企業需要相關法律服務,包括法律程序和律師聘用等。未來可推動羅湖規劃兩地法律連廊,由政府牽頭或委託法律專業機構設立內地大陸法和香港普通法的法律服務辦公室,並匯聚兩地法律事務所,形成大灣區法律專區。日後港資在內地的企業遇到糾紛時,可以更快尋求法律意見,兩地的法律專家亦可方便交流處理在大灣區的法律糾紛。其他外資企業亦可在法律連廊了解兩地法律情況,更好與兩地企業合資投資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