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掀知識產權爭議 律師倡簽協議釐清
新光戲院的VR保育項目,成功以數字技術延續這座粵劇殿堂的文化生命,同時也揭示了文化遺產數字化進程中的有關知識產權歸屬、收益分配等議題。
在新光戲院VR項目中,韓冰透露,該項目初期就曾遇到知識產權方面的擔憂,這凸顯文化保存中「公益初衷」與「權益歸屬」的平衡難題。
商業訴訟律師李啟枝表示,根據香港《版權條例》,當該作品為原創及合乎《版權條例》定明下的準則,原創作品的作者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的第一擁有人。原創作品完成時即自動獲得版權保護,無需註冊。所以當保育團員在數字化過程中把文化遺產記錄下來,並製作成影片或數碼圖像時,一般而言,該保育團員或該公司會是版權的擁有方。
換言之,在新光戲院案例中,VR全景影像、3D建模等數字化成果由技術團隊完成,版權自然歸屬製作方。在香港中式長衫製作技藝的數字化保育項目中,產出的視頻、圖片等版權也屬於項目製作方。
然而,文化遺產本身(如戲院建築、粵劇表演、非遺長衫製作技藝)的原始權利人(如戲院業主、表演者、長衫裁縫)是否對數字化版本享有衍生權利?現行法律對此並未明確規範,可能導致潛在爭議。例如,若未事先協商,數字化內容的後續應用(如商業授權、改編)可能引發權屬糾紛。對此,李啟枝建議在項目啟動前簽署協議,釐清原始文化資產與數字化成果的權利邊界,避免「公益初衷」與「權益歸屬」的衝突。
可設分級授權機制保障各方利益
文化遺產數字化需投入大量技術與資金成本,但其核心價值在於公共文化傳播。以新光戲院為例,VR項目雖以公益形式推出,但未來若應用於旅遊推廣或文創商品開發,收益如何分配?李啟枝認為關鍵在於「事前協商」——資方、技術團隊與文化資產持有者,需明確界定版權使用範圍、收益分成比例及商業化限制。例如,可設定分級授權機制:公益性傳播免費開放,商業用途則需支付許可費並與相關方共享收益等,既能保障技術團隊的投入回報,亦能維護文化遺產的公共屬性。
李啟枝又提到,香港的版權制度無需註冊即可自動生效,降低了數字化項目的啟動門檻,卻也埋下侵權隱患。由於沒有公共查冊給予公眾搜索版權誰屬,企業或個人有機會在不知情下侵犯別人擁有的版權。此外,文化遺產數字化內容易被複製傳播,或會增加侵權風險。但從另一個層面來說,潛在侵權風險帶來的商業糾紛,在某種程度上也可能為香港法律服務界帶來更多商機。「香港的知識產權法律市場一向具備優勢,文化遺產數字化的知識產權領域或會成為一個新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