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721元朗暴動 林卓廷囚37月 其餘6人判監25月至31月 法官批被告到場是拱火澆油

●林卓廷等7名被告乘坐囚車離開。香港文匯報記者鄧偉明  攝
●林卓廷等7名被告乘坐囚車離開。香港文匯報記者鄧偉明 攝

●圖為林卓廷在2019年7月21日港鐵元朗站參與暴動。呈堂視頻截圖證物
●圖為林卓廷在2019年7月21日港鐵元朗站參與暴動。呈堂視頻截圖證物

●法官陳廣池。資料圖片
●法官陳廣池。資料圖片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6名男子被控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參與暴動,受審後全部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昨日判刑指,2019年暴力事件此起彼落,林卓廷作為時任立法會議員及政治人物,當時親身到案發現場,是在拱火澆油,令對峙局面惡化,其暴動角色有別於其他被告,並需要為其他閘內人所為的夥同效應而負上刑責,加上林卓廷未見有任何悔意,遂判處他禁監37個月,其中3個月與「35+串謀顛覆政權案」刑期同期執行。其餘6名被告判囚25個月至31個月。●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針對林卓廷的判刑,陳官在判詞中指出,當年7月21日更是多事之秋,港島區有大規模暴亂,元朗區近雞地亦有集結,接着是元朗站內白衣人的暴動。根據林卓廷當晚的言行,可見到他確實意圖的一些端倪。

  他指出,林卓廷在到達元朗前發出3篇帖文,刻意凸顯所謂「黑社會參與」的元素,而帖文產生了磁石效應。其後,林的直播和帖文產生疊加效應,進一步深化磁石效應。

  法官批林用語言挑釁對方

  陳官表示,林卓廷在港鐵站閘內的出現,一定程度上使已經聚集的人群更加聚焦。當時,有人向林匯報早前發生的事情,林其後的種種言行是在拱火澆油,而不是意圖化解衝突。

  陳官指,林在到達元朗站後,即以立法會議員及在政壇有一定知名度的人自居,其作為和不作為,並沒有所謂監督警方執法的效果,亦沒有勸和降溫的回響。反之,他用語言挑釁對方,把對方定性為黑社會,其他閘內者亦大叫黑社會。

  其間,林卓廷並沒有叫閘內者離開元朗站,也沒有在直播中呼籲入元朗的人避開元朗站,反映林卓廷錯判形勢,促使在閘內者聚集,令事件升溫。兩幫人互相挑釁的對抗產生螺旋式惡化,令暴力無可避免地發生,故林的暴動角色明顯不過,亦使他有別於本案其他被告。

  在考慮所有因素後,陳官以3年半(42個月)為量刑起點,而林經審訊被定罪,但由於他同意不少控方案情及案件有延誤,故減刑5個月,判刑37個月。

  林卓廷因為「35+串謀顛覆政權案」而被判監6年9個月正在服刑,辯方提出「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原則」,以免林的整體刑罰過分壓毀性,又稱本案是涉及林卓廷的政治行為,和「初選」案一樣可視為政治相關事件,所以理應得到部分判刑同期執行的對待。

  指同期執行變相鼓勵犯更多罪行

  陳官不認同這說法,指這等於說一個政治人物如果犯案愈多,他就可以期待數宗罪行的判刑可以部分同期執行,變相把每宗罪行的懲罰退減。這對本案其他被告只干犯單獨一宗罪,在社會公義的眼光下便不公平。這亦在一定程度上鼓勵犯案者干犯更多的罪行。

  陳官認為,數宗判刑是否造成壓毀性的影響,要視乎每宗罪行的相連性、時間性和整體性。本案發生的時段和罪行性質,與林卓廷案「35+串謀顛覆政權案」不同,壓毀性的說法變相使犯案者得到某種程度上的輕判。但考慮到在新的政治氛圍下,林卓廷再犯暴動罪的機會可以說是不存在,加上其父母的摯誠請求,決定酌情把37個月刑期中的3個月,與林卓廷「35+串謀顛覆政權案」的判刑同期執行。

  其餘6名被告判刑理由

  庾家豪(40歲)

  庾家豪在審訊時聲稱到元朗純粹是在港島區遊行後去拍拖食糖水,是出於受白衣人威脅而自衛及保護女友,其行為包括向閘外白衣人數次招手、大聲說「come on」、推跌告示牌、兩次投擲水樽、協助他人用消防喉射水,而錄影片段及相關截圖顯示,其作為並不是他辯解的那樣,視頻見他積極參與以及面露亢奮。考慮整體案情及其較投入的角色,以監禁3年為起點。由於被告同意控方案情,節省時間及案件延誤,遂減刑5個月,判囚31個月。

  陳永晞(42歲)

  陳永晞非主導者,亦非號召者,但他是閘內暴動的積極參與者,雖無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物損毀,但他拿着消防喉射水,助長對峙互鬥的氛圍,一定程度促使閘外白衣人衝入閘內施襲,事後更「義載」一些人離開商場。考慮所有因素及維持對本案所有被告的公平性,以監禁3年為起點。由於被告同意不少控方案情及案件延誤,獲減刑5個月,故判其入獄31個月。

  葉鑫昇(36歲)

  葉鑫昇在案發時身穿白色而不是深色的上衣,曾出閘但又返回閘內,大聲向閘外白衣人說話,甚至兩次把水樽、一次把縮骨傘擲向閘外者,又有做招手動作,有人用消防喉射水時,葉亦在附近。

  有感於被告要照料妻兒,決定寬大處理,以2年6個月(30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同意不少控方案情及案件延誤,分別減刑2個月和3個月,判其入獄25個月。

  鄺浩林(30歲)

  鄺曾4次擲物,並有向閘外白衣人招手的動作。他的動作正在挑動雙方情緒,屬積極參與者。考慮到所有求情因素,以3年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同意不少控方案情及案件延誤,酌情減刑2個月和3個月,判其入獄31個月。

  尹仲明(52歲)

  尹曾向閘外的人投擲東西,並想合理化有人使用消防喉射水的行為,和部分閘內人有聯動,亦有一致性行為,在該暴動的參與程度較本案一些被告為低,加上曾嘗試協助治理一名女傷者,在考慮所有求情理由及本案的特殊性,遂以2年9個月(33個月)為量刑起點。不過,被告經審訊被定罪,理應沒有減刑條件,但考慮對所有被告判刑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加上同意控方案情,省卻法庭時間及案件延誤而分別減刑2個月及3個月,判監28個月。

  楊朗(31歲)

  楊向閘外的人射水,有攻擊性和挑釁性,令情況惡化,他和閘內人在行動上有一定程度聯繫及壯大聲勢。從相片來看,他不時站在「前線」伸手喊話,甚至企圖跨出圍欄衝向白衣人群。

  考慮所有判刑因素及上訴庭指引,以3年為量刑起點,楊經審訊被定罪,理應沒有刑期扣減,但考慮他同意不少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故減刑2個月,加上重犯機會甚低等因素,酌情再減刑3個月,判其監禁31個月。

  資料來源:法庭根據判詞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