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實名登記「炒黃牛飛」干犯三罪

  東九龍總區刑事部署理總督察劉啟彥指出,在實名登記下,高價兜售具名登記的門票,可能違反《盜竊罪條例》中欺詐罪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以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對未獲授權而售賣門票的限制。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倘有人假扮賣家,先收款後出售根本不存在的門票或提供假門票,會干犯《盜竊罪條例》第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另外,啟德體育園受香港法例第172章《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6條規管,如門票或門券是授權,或看來是授權進入根據條例獲發牌的公眾娛樂場所,任何人不得以超過該東主等就活動所定的款額的票價,售賣或要約出售該等門票或門券,或展示或管有該等門票或門券以供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該等門票或門券。任何人違反以上條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元。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