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二審稿擬增規定
【大公報訊】記者馬靜北京報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備受關注的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二審稿提請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會議還審議了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該草案明確民用航空事業高質量發展的總體要求,強化民用航空活動安全保障,促進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發展。
草案二審稿進一步體現黨中央關於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等要求;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情況;進一步充實完善法治保障相關內容;增加相關規定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等。
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
據悉,草案二審稿中增加規定:一是,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二是,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檢查範圍;三是,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增加規定,有關行業協會商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初次審議
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次審議的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共15章255條,對現行民用航空法作了較為全面的修改完善。修訂草案內容包括促進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發展,明確國家鼓勵發展通用航空,加快構建通用航空基礎設施網絡;拓展通用航空業務範圍,允許通用航空企業從事部分定期運輸業務;促進通用機場發展,在「民用機場」一章中專設「通用機場」一節,對國家統籌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協調發展等作了規定;保障低空經濟發展對空域利用的合理需求。修訂草案還完善涉外法律關係制度設計,強化與相關國際規則的對接融通。
這次常委會會議的一項重要任務是為召開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準備。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稿,審議了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列席人員名單草案等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