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署提19招 加快公屋流轉

  房署處理濫用行為欠靈活 房協收編至入住長達87天

  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房屋署及房協收回及重新編配公屋單位制度時,發現房協由收回後至重新編配單位平均需時47天,而至新租戶入住則長達87天,房署則分別需時12及76天。公署提出19項建議冀加快公屋單位流轉,包括考慮向租戶提供翻新津貼、縮短收回單位及翻新工程時間、要求租戶及其緊急聯絡人提供電郵等。房委會稱已精簡上訴個案處理程序,使由接獲上訴至達裁決平均時間縮減至少於兩個月;房協考慮縮短租戶獲取其他資助房屋後,交還單位期限至最多一個月。

  房屋署及房協過去5年,平均每年分別收回約15,700及1,100個公屋單位。公署發現,房協曾有空置單位花足249天才重新編配,相信是該單位位於禁區沙頭角邨的緣故;而房署曾發現有住戶非法出租單位,要求收回後,住戶由提出上訴至正式收回單位的5個月內,持續違規將單位租出,公署認為收回程序欠效率,或助長濫用公屋行為。

  申訴專員公署高級調查主任鍾永健表示,發出給佔用者的通知書及逐出單位通知書並不是法例規定程序,房屋署應按每宗個案實際情況,對進行濫用公屋的行為靈活處理,例如無須必定完成發出兩封通知書的程序才採取收回行動。

  公署以一個案為例,有獨居長者在2023年11月初於房屋署一個公屋單位內死亡,月底屋邨辦事處讓戶主女兒返回單位執拾物品,但未告知單位可保留的期限及期限過後房屋署會採取的行動,導致死者女兒誤以為單位可以一直保留至其主動交還。最終屋邨辦事處在去年2月1日收回單位。女兒知悉事件時,單位內物品已被棄置。公署認為房署回收程序有改善空間。

  房協對拖延行為欠果斷

  另有個案是租戶利用不同藉口拖延交還單位,導致單位需要半年時間才成功收回。該租戶在2020年初前往海外探親,因為疫情未能返港。租戶其後購置居屋,在2021年3月委託代表收樓取鎖匙,根據規定取得鎖匙後兩個月的月底前交還單位、即同年5月31日。然而房協與租戶兒子就單位物品處理多番溝通,終在11月才收回單位。公署批評房協行動欠缺果斷。

  申訴專員陳積志認為,房署會在收回單位三天內檢查單位及向承辦商發出翻新單位工程單,但房協過去並無相關規定,直到公署去年初展開主動調查後才作檢視,規定在收回單位後14天內發出工程單。公署認為相對於房署在三天內發出工程單,房協應全面檢視及修訂現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