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擬修訂職工會例 冀加強護國安

●勞工處昨日在傳媒簡報會上介紹修例詳情。左起: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梁樂文、何錦標、畢咏彤。 香港文匯報記者郭木又  攝
●勞工處昨日在傳媒簡報會上介紹修例詳情。左起: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梁樂文、何錦標、畢咏彤。 香港文匯報記者郭木又 攝

  倡基於國安理由可拒絕新登記 違國安者不得任職工會職員

  香港特區政府計劃今年4月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職工會條例》的條例草案,以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及完善職工會的規管制度。根據勞工及福利局和勞工處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介紹的修訂建議,新修訂包括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拒絕職工會的新登記或合併申請等(見表)。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何錦標昨日在傳媒簡報會上表示,特區政府的修訂建議針對性地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已顧及市民組織和參與職工會的自由和權利,對合法合規職工會的運作一定不會構成負面影響,促進職工會的健康發展。 ●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子晉

  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大批黑暴分子申請成立職工會,意圖以職工會為幌子進行非法或違規的活動。

  據立法會文件指,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登記局共接獲4,386宗職工會登記申請。登記局在2021年至2022年期間推出措施加強審核登記申請,截至2024年年底,該4,386宗登記申請中,3,650宗申請已被撤銷,另736宗獲登記的職工會中,有192間其後因自行解散、自行請求取消登記或違反《職工會條例》而被撤銷登記。文件指,已登記的職工會有1,412間,較2019年年底的917間增加54%,另有17間已登記的職工會聯會,並形容職工會的情況在2019年黑暴後經歷重大轉變。

  今次修例建議規管職工會的登記及出任職工會職員的資格,包括提出訂明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拒絕職工會的新登記或合併申請。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局長畢咏彤強調,有關建議旨在針對防範職工會被用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但只針對職工會的新登記或合併申請,而已登記職工會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則會有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打擊。

  修例建議亦提出訂明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被定罪者自被定罪當日起不得任職為職工會職員,或作為申請新職工會登記的發起人,何錦標表示,雖然有關建議限制將不設終結日期,但僅針對罪行性質嚴重的國安罪成者,奉公守法的一般市民根本不會受影響。

  接受境外勢力資金前須申報

  在防範境外組織不當干預香港方面,修例建議規定職工會在接受境外勢力提供的資金前,須向登記局局長申報,說明資金來源及用途等,經批准後方可接受。何錦標表示,此建議旨在透過建立機制讓職工會有機會就是否收取境外資金向局方查詢,獲得批准後再辦事便可以更為安心。

  在加強登記局執法權力方面,修例建議登記局局長可向職工會或其職員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停止進行涉嫌與會章牴觸的活動,畢咏彤表示,該通知並不等於要立即取締該職工會,獲通知的職工會只需避免從事與會章牴觸的活動,之後便可如常運作。

  在規管取消職工會登記方面,修例建議登記局局長可基於會員利益理由取消正進行解散職工會的登記,何錦標表示,有關建議旨在針對正進行解散的職工會涉及不恰當處理資產,可能損害其會員的普遍利益等少數情況。

  何錦標表示,特區政府今次建議修例以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完善職工會規管制度為兩大目的。有關建議切合本地職工會現況,與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相輔相成,以及保障僱員在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相關國際公約下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但結社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或不受限制為考慮。

  《職工會條例》修訂建議摘要

  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修訂建議

  規管職工會的登記及出任職工會職員的資格

  ●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拒絕職工會的新登記或合併申請,申請人不可就有關決定向法院提出上訴

  ●訂明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被定罪者自被定罪當日起不得任職為職工會職員,或作為申請新職工會登記的發起人

  防範境外勢力/境外組織不當的干預

  ●規定職工會在接受境外勢力提供的資金前,須向登記局局長申報,說明資金來源及用途等,經批准後方可接受

  ●禁止境外勢力提供的資金用於指明本地選舉

  ●禁止職工會成為境外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成員

  ●禁止職工會職員成為境外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幹事

  加強執法權力

  ●職工會須備存指明紀錄兩年,並在登記局局長要求時於指明的期限內提交該等紀錄

  ●登記局局長或獲其授權的人可進入職工會或其分會佔用的處所,查閱指明紀錄等資料,並可複製有關紀錄等資料

  ●登記局局長或獲其授權的人可為執行《職工會條例》而進行查訊

  ●登記局局長可向職工會或其職員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停止進行涉嫌與會章牴觸的活動

  ●登記局局長可在職工會就擬被取消登記而提出上訴期間,為防止職工會在上訴期間不當處置資產或繼續進行涉嫌與會章牴觸的活動,委任管理人接管職工會資產的管理,直至上訴完結為止

  其他修訂建議

  規管取消職工會登記及職工會名稱

  ●登記局局長可基於會員利益理由取消正進行解散職工會的登記

  ●劃一取消職工會登記的通知期及上訴期為28天

  ●完善對職工會名稱的規管

  放寬職工會會員資格及職工會經費用於本地選舉

  ●容許非由境外勢力提供的職工會經費用於選舉委員會及行政長官選舉

  ●容許職工會考慮是否接納非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士為會員

  資料來源:修訂《職工會條例》完善職工會規管制度簡報會、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文件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子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