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貸在身樓按照批 (下)
王美鳳 中原按揭董事總經理
上期提及之真實個案中,按揭人/抵押人(Mortgagor)、借款人(Borrower)及擔保人(Guarantor),均是按揭申請涉及之不同身份,當中分別為何?按揭人/抵押人(Mortgagor)是將物業抵押予銀行換取按揭貸款的人,所以按揭人/抵押人必須是擁有單位業權的業主。一旦有拖欠無力償還按揭的情況,按揭人亦已同意銀行有權將抵押物業變賣償債。借款人(Borrower)是按揭借貸的人,承擔負責還款,而擔保人(Guarantor)就是為按揭還款提供擔保的人,一旦借款人拖欠款項,擔保人便要承擔責任負責還款。
不少銀行要求業主同時作為按揭人/抵押人(Mortgagor)及借款人(Borrower)身份,如涉及的人多於一位,有關入息及債務狀況都會一併計算。然而,有些銀行並沒一定要求業主須作為借款人(Borrower)身份,在審批上便可出現彈性;但留意,在有關安排下,即使業主只作為按揭人/抵押人無需計算其入息與債務,但銀行仍會查閱業主的信貸報告及銀行戶口月結單以作評估。
借款人不一定是業主
而借款人(Borrower)卻不一定是物業的業主,可能只是按揭申請中主要出示還款能力並承擔還款責任的人,例子是子女買樓給父母居住,父母是業主及按揭人,由於父母已退休,由子女作為借款人提供入息證明並負責供樓。在按揭貸款中,三個身份不一定同時存在,當借款人已有足夠還款能力符合供款要求,便無需要加上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