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員工受強積金涵蓋

  香港不少企業因業務需要,或需調派僱員到外地工作。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及相關指引,如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但仍與香港有「足夠聯繫」,該僱員可能受強積金制度涵蓋。

  一般而言,在香港經營的公司在港聘請的香港居民,如被派到海外工作一段時間(例如3年),仍與香港有足夠聯繫,僱主須為該僱員供強積金。此項規定與僱員是否在港出糧,或有關公司是否在港註冊成立並無關係。

  在外地執勤亦受保障

  此外,在香港受僱但暫時在港以外地方工作的僱員亦受涵蓋。例如航機人員、機師、跨境貨車司機及在港以外地方執行指派工作的專業人士等。即使僱員在香港受僱,但通常在深圳居住,並每日往返港深兩地工作,也受強積金制度涵蓋。

  不過,由香港公司在港以外地方聘請的僱員,例如某香港公司在深圳開設的附屬公司所聘用的當地員工,則不受強積金制度涵蓋。同樣,一名在深圳受聘於某香港公司深圳分行的香港居民, 即使其部分工作需要在港執行,也不受強積金制度涵蓋。

  至於受僱於外國公司,並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的香港居民,亦不受涵蓋。(逢周五、隔周刊出)

  積金局熱線:2918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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