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港參與仲裁程序入境便利計劃恒常化

  香港文匯報訊 為配合國家「十四五」規劃、「一帶一路」倡議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香港特區政府將於下月1日起恒常推行並優化「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導計劃」,優化安排包括擴大合資格人士至5個類別,新增涵蓋與在香港進行的仲裁直接有關或參與仲裁的其他人士,例如仲裁庭秘書、仲裁庭指定專家。同時,計劃將涵蓋所有於香港實體舉行的仲裁,包括參與仲裁方選擇以其他地方為法律上的仲裁地的仲裁。先導計劃將於恒常推行後名為「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計劃」。

  下月合資格者擴至5類別

  特區政府於2020年6月29日推出先導計劃,為短期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合資格訪客提供入境便利。在該先導計劃下,有關人士如持有由指定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或場地提供者發出的「證明書」,證明其為參與在香港進行的仲裁程序的合資格人士,便可獲准以訪客身份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無須取得工作簽證。

  經檢討及考慮業界就仲裁當事人需求日益增長的意見後,政府決定恒常推行先導計劃,並作出了一些優化安排,包括擴大合資格人士至5個類別(見表),新增涵蓋與在香港進行的仲裁直接有關或參與仲裁的其他人士。

  計劃將涵蓋所有於香港實體舉行的仲裁,包括參與仲裁方選擇以其他地方為法律上的仲裁地的仲裁。計劃恒常推行後,有意循計劃來港的人士須繼續於入境前獲得「證明書」,以證明他們是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合資格人士。

  對於由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證明書」須由其中一間符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條第一款資格並設於香港的指定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和常設辦事處簽發;而對於臨時仲裁(即並非由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證明書」則須由信譽良好及聆訊設施齊備的場地提供者發出。

  該計劃恒常推行後,使用者仍須申請所需旅遊簽證或進入許可才可來港(如適用),合資格人士為參與仲裁程序而在港逗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其以訪客身份獲准在港逗留的期限。同時,合資格人士須在接受入境事務處或有關當局檢查時出示「證明書」。律政司將向有關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發出計劃指引說明。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恒常推行及優化計劃,為仲裁當事人和法律執業者提供極大便利,以及更多國際和本地法律專家及相關專業人士的選擇,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仲裁地或仲裁目的地的吸引力。

  便利先導計劃優化安排

  ●擴大合資格人士至五個類別

  1. 仲裁員

  2. 專家證人和事實證人

  3. 代表仲裁程序任何一方的律師

  4. 仲裁程序各方

  5. 與仲裁直接有關或參與仲裁的其他人士例如仲裁庭秘書、仲裁庭指定專家

  ●計劃將涵蓋所有於香港實體舉行的仲裁,包括參與仲裁方選擇以其他地方為法律上的仲裁地的仲裁。

  ●有意循計劃來港的人士須繼續於入境前獲得「證明書」

  註:計劃恒常推行後,使用者仍須申請所需旅遊簽證或進入許可才可來港(如適用)。合資格人士為參與仲裁程序而在港逗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其以訪客身份獲准在港逗留的期限。合資格人士須在接受入境事務處或有關當局檢查時出示「證明書」。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