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被告另涉藏刀案加監5個月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與吳智鴻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密謀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有9名被告罪成判監,其中被告陳玉龍涉無牌管有槍械罪等兩罪被判囚9年。他另涉2020年初藏有彈簧刀案被加控6罪,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兩罪,其餘4罪獲撤控。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判他監禁9個月,其中5個月刑期與現正執行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加監5個月。
被告陳玉龍(32歲),案情指,他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外被警員截停,並將他帶回住所搜身,結果在他的皮帶內搜出一把刀。政府化驗師檢驗後,確認該把刀設彈簧裝置,其刀刃可彈出。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他為令自己的其中一輛電單車符合資格在廣源邨停車場泊車,曾換上另一車牌以瞞騙管理人員。控方其後加控他管有違禁武器、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等罪。
鄭官昨日判刑表示,高院案涉及被告在家中管有彈藥和槍械,而本案則涉及在公眾地方管有違禁武器,加上偽造文件罪的性質並不同,決定將本案部分刑期與高院案刑期分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