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無牌籌款案 陳寶瑩申上訴至終院被拒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社民連頭目陳寶瑩2021年在旺角東天橋擺街站,在易拉架海報上展示網上平台Patreon的二維碼,被裁定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的傳票控罪罪成,判罰1,000元。陳寶瑩不服判決提上訴,去年已被高等法院駁回。昨日,她再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高院法官姚勳智裁決指,相關條文清晰,無須終審法院作進一步詮釋。本案申請人在街站持咪透過擴音器向路人籌款,無疑是組織、參與和提供設備進行籌款活動,正正受條文規管,故申請方理據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發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陳寶瑩被控在2021年7月24日在旺角洗衣街行人天橋上近弼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且並非根據及按照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該活動,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陳寶瑩因該傳票控罪罪成及判罰款,於去年向高院提上訴,被原訟庭法官姚勳智駁回,維持原判,陳再申請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
陳寶瑩一方早前已向法庭存檔陳詞,代表陳寶瑩的大律師黃宇逸昨在庭上補充口頭陳詞。律政司一方陳詞指,法例條文不論是中文或英文譯本均相當清晰,旨在規管籌款活動對公眾安危、公共衞生的潛在影響,而上訴人用擴音器向行人宣傳,擺放易拉架,標明「捐款撐長毛」等,顯然是向公眾募捐籌款。
就此,法官已作出有充分證據的事實裁定,「並非法律觀點,更遑論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律政司代表表示,任何人如想籌款,可向社會福利署或民政事務處申請許可證,若以申請方的理解詮釋條文,變相任何人只要稍為改變籌款方式,便可在沒有許可下籌款,那麼規管機制將形同虛設,又提到「陳宥羲案」,指該案同樣提到涉案互聯網訊息,有可能是在公眾地方被展示,換言之沒有全盤否定利用互聯網便不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
法官指相關條文清晰
姚官表示,申請方只是重複早前上訴所提的主要理據,即涉案籌款活動只在互聯網進行,而非公眾地方,故沒有違法,其說法難以成立,因為不論從中或英文版本都可見,條例非單純規管收集金錢,況且如案例所指,但凡涉及籌款的活動,甚或收集金錢的過程,或相關行為如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等,如上述在公眾地方發生,而未有相關的許可證,已屬違法。
姚官同意律政司代表指,任何人無合法權限在公眾地方組織籌款活動,已屬違法。上訴方聲稱在互聯網收集捐款,並非在公眾地方進行,該說法難以成立。
姚官強調,相關條例旨在規管可能影響公眾安危、公共衞生的行為,無須證明帶來實際的影響,申請人沒有申請許可證已屬違法,因此條文非常清晰,無須終審法院進一步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