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職業閉店人」舉措

  1·為提升公司登記質量,更好地維護交易安全,規定公司登記機關簡化、免收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的,應當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等方式驗證核實。

  2·對明顯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和行政處罰等情形,限制辦理相關公司登記或者備案,已經辦理的予以撤銷。

  3·公司存在名稱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期限及出資額明顯異常且拒不調整,經營範圍中屬於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准的許可經營項目未獲得批准,涉及虛假登記的直接責任人自登記被撤銷之日起三年內再次申請登記等情形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或者備案。

  4·提升住所真實性,公司登記機關應當驗證核實申請人提交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客觀存在且公司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可以簡化免收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