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微知法】婚姻關係非強姦罪辯護理由

  夫妻之間存在性關係,是正常不過的事,但若其中一方不希望發生,法例中又是否有保障拒絕的權利?答案是有的,可追溯至三十多年前的一宗案例。

  1991年的某個晚上,一位居於英格蘭的女士突然聽到樓下傳來一陣騷動,原來是分居已久的丈夫強行闖入房子。女方要求男方離開,但反遭粗暴地抓住,並在女方不情願下,強行發生了性關係。

  案件很快引起社會關注,並鬧上法庭。代表男方的律師先引經據典,借用17世紀著名法學家馬修·黑爾爵士(Sir Matthew Hale)的說話︰「丈夫不可能構成對妻子的強姦罪。」因為婚姻是一種妻子將自己交給丈夫的契約,並根據此原則,指出普通法賦予了丈夫對妻子身體的權利,因此丈夫不可能因為與妻子發生關係而被控強姦。

  面對古老的法律原則,女方主張法律應與時並進。17世紀的社會情況,與20世紀截然不同,現代婚姻是建立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而不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所有權,因此17世紀的法律觀點已經過時,不應繼續採納,以免與婦女基本人權衝突。

  當然,挑戰一個如此古老的法律原則,法庭亦不容易作出判決,最終案件交到英國最高法院審理。在審訊期間,女方勇敢地講述了自己的遭遇,證詞讓很多人為之動容。

  10月23日,法庭作出最後裁決,法官們一致認為,婚姻關係並不能成為強姦罪的辯護理由,因為這種古老的「婚姻豁免權」觀念與現代社會的價值觀不符,應該被廢除,已婚婦女亦應擁有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

  婚姻是建於平等和夥伴關係基礎上

  其中一位法官在判詞中寫道︰「婚姻是建立在平等和夥伴關係的基礎上,而不是妻子對丈夫的屈從。」這一句判詞,不僅改變了這位女士的命運,更改變了普通法地區中千千萬萬位女士的生活。

  案件的最後,男方被定罪。這宗案例亦成為普通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不僅顯示了普通法可以因應社會改變而自我修正的優勢,亦推動了相關的法律條文產生,例如現今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律中,就明確訂定了「婚內強姦」和「婚內強姦未遂」,都屬於刑事責任,並廣泛傳揚至全球應用普通法的地區,引起社會對婚姻關係和女性權利的重新思考。

  ●作者:立法會法律界議員 林新強

  (標題及小題為編者所加)